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台州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广大师生应严格遵守,文明驾驶,安全出行。管理人员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应分值记分。
第一条 骑行时手中持物、互相追逐、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每次记2分。
第二条 骑车载3人及以上(含驾驶员)的每次记2分。
第三条 不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的每次记2分。
第四条 在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登高面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的每次记4分。
第五条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每次记6分。
第六条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每次记6分、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每次记12分。
第七条 加装雨棚的每次记2分;擅自改变车辆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记12分。
第八条 伪造、变造车辆通行码的,取消该车辆校园通行的申请资格,当事人不得重新申请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通行码。
第九条 校园外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如:驾乘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不戴头盔、闯红灯、非机动车违法驶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越线停车等行为,除接受正常的交通违法处罚外,若通报至学校,则纳入本记分细则,每项每次记2分。
第十条 违法违规人员可通过参加校园交通志愿专项服务,抵扣记分值;志愿服务满2小时减扣1分,最高为6分/学年。
第十一条 一学年内,违规记分累计达9分的,保卫处将名单反馈给二级学院,由学院负责教育提醒;记满12分的,保卫处将收回车辆通行码,责令车主将车辆清出校园或由保卫处进行锁控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