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起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部位。学校下列部门、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校领导办公室、机要室、图书馆、计财处、易燃爆剧毒药品仓库、放射源仓库、高压配电房、重点实验室、锅炉房、食堂、水泵房、综合档案室、学生活动中心、大会堂、学生公寓等部位。
第二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严把用人关。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思想政治、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一)重点要害部位所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效身份证、一寸照片2张、聘用部门开具的聘用证明,并由聘用部门到安全保卫部办理重点要害部位档案登记。
(二)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调离或辞退后,聘用部门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三)发现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调离重点要害部位或予以辞退。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重点要害部位直接责任人。
(二)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值班、巡查制度,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单位主要领导和保卫部门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
(三)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作好值班记录。
第四条 不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不得无故进入重点要害部位。特殊情况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领导和安全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科学用电、用火,熟练掌握报警、灭火和自救逃生的常识与技能,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等“四防”工作。
第六条 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装的各种技术防范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挪用或拆卸。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