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营造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杜绝由管制刀具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
(一)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
(二)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仿制警械(如甩棍等)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器具。
二、凡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上述刀具、器具的,要主动上交学校或公安机关。
三、学生在校园内发现遗弃的管制刀具,应立即报告并上交安全保卫部。
四、加强宣传教育,督促持有上述管制刀具等物品的学生及时上交,广大师生和教职工应当积极向学校安全保卫部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拒不交出所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学校或公安机关收缴并予以处罚。
五、学工部、安全保卫部、后勤服务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学生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品的,由学校安全保卫部收缴,对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