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校园公共安全,规范校园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在台州学院校园上方空域飞行的、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低慢小航空器(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驻校企业、商户等)以及其他校内外个人在校园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宣传文化活动及任何基于经营性、公益性或者娱乐性目的而实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负责校园空域范围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于本单位内部和业务联系范围内涉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报批后的飞行安全、飞行区域、使用目的和使用时间等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在校园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as.caac.gov.cn)依法办理实名登记,领取登记号和二维码后打印粘贴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无法办理实名登记的,须在审核报备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校园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坚持审核报备与实际使用相一致。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与报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尺寸、颜色、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人员、时间、用途、范围需与报备情况一致。严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近身起飞或降落,需严格在人群上方15米至最高120米(微型机不高于50米)的空域飞行。
第八条 飞行活动涉及拍摄行为的,申请人所在单位需确保拍摄内容不涉及敏感内容或其他不宜发布的内容,发布于校内外媒体平台的内容由发布单位负责审核,因此造成任何后果,均由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禁止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制造噪音等行为;
(四)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
(五)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偷窥、偷拍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七)拍摄超申报用途范围外素材的行为;
(八)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的行为;
(九)在未经许可的区域(场地)范围内飞行;
(十)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校园范围内涉及学校通讯、供电设施、强电、强磁等公共安全重点防控目标区域,不予批准飞行。降雨、降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天气,以及能见度明显降低的不良天气,不予批准飞行。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在划定适飞空域飞行,掌握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书和操作流程,不得超出适飞空域范围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前需仔细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符合飞行条件,夜间飞行应开启警示灯。不得在饮酒后、不适宜天气操控飞行。
第十二条 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特定机型在校园空域范围内的使用,须依法持证驾驶,主动向所在管理单位提交驾驶员驾驶证、公安部门备案记录或审批意见等以及其它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校园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审批,才可以实施飞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时,至少在活动开展前 3 个工作日提交申请,须填写《台州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台州学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使用承诺书》和飞行人员资质证明,提交至学校安全保卫部审批备案。
持有或租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严格遵守学校所在属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与校内无业务往来的校外单位或个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进入校园空域范围内飞行,由学校安全保卫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超过 500 人参与的学校大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军训及军训成果展示大会、迎新现场、各种庆祝大会及晚会等),原则上由学校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活动,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飞行。
第十五条 对已经通过审批的飞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机型。若确需变更活动要素,负责人应报所在单位同意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后可以变更。如因学校工作安排需要、法律法规禁止、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必要原因,安全保卫部可暂停或撤销飞行许可。
第十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校园空域范围内飞行发生失控、坠毁等事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并配合调查。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事前确认、事中管理、全程备案”的工作步骤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在审批通过前以任何理由擅自放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超限使用、与申报使用情况不符,或影响校园安全秩序、干扰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并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暂扣排除妨碍。对于相关责任单位,学校通报违规情况并纳入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对于相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校纪校规处理,并通报至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外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许可擅自飞入校园区域内和校园区域内未经批准私自放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学校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导致设备损坏的,责任由使用者自负。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过程中造成个人或公共财产损失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在校园空域范围内严重违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故意制造事端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人,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