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健康高雅、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并切实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校园文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特殊需要,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开展活动,须经教务处批准。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校团委批准,报校保卫处备案。院(系)、班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级学生组织办校内交流刊物,必须向校党委宣传部报送办刊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出刊。学校禁止出版非法刊物,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不得销售、散发宣传品与印刷品。
三、各类布告、通告、海报、启事等必须署名。上述材料除学校规定的张贴位置或布告栏外,禁止在校园其他各处擅自张贴。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处置。
四、学生成立社团,按学校社团管理规定执行。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五、校内播放的影视录像必须是国家正规音像影视出版社出版,内容健康向上,格调高雅。除信息中心学校剧院外,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在校内公共场所播放录像。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师生不准观看、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六、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台和录像设施。如要使用必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七、禁止外来人员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种舞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团委的同意。舞会的灯光必须保持一定的亮度。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办宗教节日庆祝活动。
九、党委宣传部、团委负责对校园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十、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