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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安全保卫部来源: 点击: 时间:2026-05-28 16: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校园交通环境,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台州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台州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学院校园内除摩托车外的所有机动车辆(具有动力装置的车辆,含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工程车等)。

第三条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校内各相关单位、师生员工、社会人员应服从校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配合检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是学校机动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总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细则,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警示处置。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含附属医院、附属学校等)是所在单位登记车辆的二级责任部门,应落实本单位人员(含业务往来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协助做好本单位车辆登记审核、整改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涵盖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在校园内的通行、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第三章 车辆的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用车辆的登记行驶证名称为台州学院或台州学院附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报安全保卫部审核登记。

第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附属单位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车辆,以及以教职工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车辆,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安全保卫部审核登记,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九条 与学校有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业务往来的校外单位(个人)机动车,需由校内业务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审批,安全保卫部审核登记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条 校友可通过校友工作主管部门提交车辆登记申请,经校友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报安全保卫部审核登记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一条 未提前预约的校外其机动车辆在出入校园时,需进行访客登记、人车核录方可通行。

第十二条 校园机动车辆登记遵循真实原则,申请人应根据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入校人员名单、身份证件、联系方式车牌号等有关信息。严禁申请人伪造材料申请或利用其手段为规定外人员违规获得校内无障碍快速通行权限。

禁止已获得校园无障碍通行权限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出借、出售、转让通行资格。一经发现,安全保卫部将取消机动车辆所有人及权利关系人(含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车辆的无障碍通行权限,不再为其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将及时终止因辞职、调离解聘等离开学校岗位的教职员工(含其配偶、父母、子女),或涉及死亡、失踪等自然消亡人员的校园机动车辆无障碍通行权限。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辆发生所有权变更时(包含但不限于赠与、买卖、号牌注销等),对应单位(个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如未及时报告,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原机动车辆所有人及权利关系人(含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车辆的无障碍通行权限。

第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不予办理机动车辆无障碍通行权限。

第四章 车辆进出校园管理

第十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驾驶人,须遵守国家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做到文明驾驶。值勤人员有权对进出车辆及随车人员、物品行查验,制止可疑车辆、违规车辆进出校园。

第十 营运车辆(含网约车)、农用车、拖拉机、危险品运输车辆,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装载违禁品车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通行的其机动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如遇天气原因或师生确有需要的,经说明并核实后准予入校。因工作业务等特殊情况需进校的其他车辆,由业务联系单位提前向安全保卫部报备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十 车辆进出校时须遵守“一车一杆”原则,禁止跟车、抢行。因跟车闯杆、恶意冲撞道闸造成的车辆与道闸杆损坏,由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保证校内道路畅通。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笛、超载、随意超车或并行,驾驶人员须保持安全车距。在上下高峰时段,或行经教学楼、宿舍区、路口、斑马线和转弯处,遇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减速避让。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工程运输、快递物流等大型(特种)车辆临时入校,需提前向安全保卫部履行报批手续,入校时应避开上下学高峰期、学校重大活动等人员密集时段,按经批准的路线行驶。

二十一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进出校门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道路全程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二十 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行车过程中如遇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应及时靠边停车避让,优先让应急车辆通行。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 校园通行车辆均须在划定泊位内按导向箭头规范停放,不压线、不跨位、不逆向停车,一车一泊位,不得挤占公共通行空间。燃油车辆长时占用充电车位2小时,按违停处理。

第二十 严禁在校内主干道、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登高面绿化场地、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 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人)有确保停放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的义务,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二十 驾驶人员在校内停放机动车辆时,应爱护校内设施、绿化、景观及其他车辆。因操作不当、违规停放等原因导致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机动车辆停放场地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堆置物品设置障碍物或挪作他用(包但不限于擅自维修、清洗车辆等情形)。

第二十 驾驶人员及随行人员应注重文明举止,保持校内停车区域卫生整洁。

第七章 车辆违章处理

第二十 机动车辆校园违章行为,指在校园内超速、违停、恶意鸣笛、非法营运、争道抢行、强行闯杆、恶意堵门、逆向行驶、拒不配合交通管理、占用消防通道、不按规定停放、违规长期占用停车位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十 校园机动车辆日常违章实行累积计数制度。次数累计以自然年(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超出周期后违章次数重新计算。

三十一 在单位自然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到规定值的相关机动车辆,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在校园内通行。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内车辆,在单位自然年内首次申请解除的,可由所属单位提交申请,经安全保卫部审核通过后予以解除;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外车辆,原则上单位自然年内不予解除,待单位自然年度结束后自动清零解除。被限制入校车辆为本校教职工的,学校主管部门将通报车主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 学校对校园内行驶速度超过限速50%(含)以上的机动车辆作超速违章处理。单位记分周期内,行驶速度超过限速50%(含)以上,不足100%,且累积次数达到3次的机动车辆,或行驶速度超过限速100%(含)以上的机动车辆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 学校对未在校园内规定停车区域停放或未按“箭头指向”停放的机动车辆作违停处理。单位记分周期内累积违停次数达到3次的机动车辆,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 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存在下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或危及人身安全情形的,学校将永久性取消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的机动车辆进校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未经审批驾驶校园禁行机动车辆,或违规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入校的

(三)校内驾驶机动车辆车速超过60公里/小时的;

(四)在校内追逐竞驶或驾驶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扰民)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五)驾驶机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驾驶、停放机动车辆不服从学校正常管理或恶意堵门、强行闯杆,情形恶劣的;

(七)存在其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或严重危害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但应遵守校园交通秩序

第三十 遇全校性大型活动(含社会考试、承办各级各类会议等)、突发状况和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情形,学校有权对校园道路和校园内机动车辆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安全保卫部统一协调管理。

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的会议(活动),其校内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提前向安全保卫部申报,并安排专人协助指挥有关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台州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23〕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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