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经校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校园秩序管理,构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我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来华留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本规定所称的校园,包括教学区、生活区。
第三条 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由保卫处具体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校实行开放校园政策,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有义务接受门卫的询问、登记及物品查验;门卫有权利拒绝不主动配合的人员、车辆进出校园;凡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的,运载人员应主动向门卫出示相应的审批表,经门卫登记、查验后方可出校。
第六条 校园内禁止违规聚集,开展闹访、缠访等非法信访以及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禁止乱涂乱画、攀折花木、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禁止损坏、擅自移动、侵占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禁止移动、损毁学校围墙以及学校边界的界碑、界桩;禁止其他影响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未经批准,校园内不得制造、运输、携带、储存、使用、提供各类危险物品以及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不得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使用明火;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安装或使用音频、视频等传播设施;不得使用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或航空运动器材,飞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品。
第八条 学校各门口机动车通道均安装了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所有车辆应减速慢行,一车一杆,避免撞杆,文明出入;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严格按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文明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一律禁鸣喇叭;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所有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规范停放。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的,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九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师生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规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师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师生员工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校园“六严禁”,即严禁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思想、严禁在校内发展教友、严禁在学校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宗教捐助。
第十一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按照《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事先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是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是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十九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不得出售不卫生或变质食品,不得经营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宣传品等。各类商店、摊点均应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休息。
第二十条 学生应遵守《台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当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不得擅自租住校外。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台学院办发〔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