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学校道路安全和通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对于学校区域内的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运动场、广场等场所)、进出口、车辆停放场所和学校所属的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对于所有在学校区域内进行的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
对于在学校区域内进出、行驶、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实行指引、管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卫处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负责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向全校普及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知识;
(二)总体部署和规划校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按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负责全校各校区各大门的出入口管理,审批各类车辆进出校园事宜;
(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的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
(五)负责校内各类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六)纠正各类车辆违章行为,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七)配合和协助公安部门对发生在学校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条学校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配合和协助保卫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相关信息的宣传;
(二)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人员进行通知和处理。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校内道路,不得遮挡、移动或损坏相关道路交通设施与标志。
第七条未经保卫处批准,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第八条在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应当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
第九条在校内道路上不得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公共道路的行为。
第四章出入口管理
第十条未经保卫处以及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批,禁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校园围墙上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校园出入口由保卫处或学校委托的保安公司设置门卫,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保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凡经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管理,禁止非法闯入、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各类车辆应当由指定校门出入,不得破坏闸机门禁等设施设备。
第五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学校各单位协作单位车辆、租借校内场地经商人员车辆、在学校工作的非教工人员车辆、长期在校内施工单位或人员的车辆等,应当通过“最多跑一次”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机动车智能通行申请”,经审批同意录入系统后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经同意进入校园的校外机动车辆,应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停车位按停车泊位标识方向规范停放。禁止非法运营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外卖车辆入校;原则上不允许出租车、教练车、跑车等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门卫人员应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文明行车,禁止鸣号。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当将机动车按停车泊位标识方向规范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主干道路、非停车区域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二十条学校班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车或上下客,其他地点不得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听从保卫处安排,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章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合作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机动车辆,可以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未经保卫处批准,禁止校外无关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行驶。
第二十四条禁止无牌照的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或大功率的电动车进入校内。
第二十五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靠车行道的右侧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不得互相追逐、强行穿越。
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校园道路最高时速为十五公里,禁止高速骑行;禁止有违规载人载物、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等危险动作;禁止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七条进入校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保卫处管理,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其他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的地点,一律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应当及时将车辆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上物品。
第二十九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所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听从保卫处安排有序停放,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及违章处罚
第三十条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未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设施物损,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身伤亡或公共设施物受损的,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抢救伤员,同时上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得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逸或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违章警告、锁定车辆、拖离现场、赔偿损失、校纪处分等处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