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美丽校园建设,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加强校内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台州学院校园(椒江校区、临海校区)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以下所称机动车辆均不包括摩托车)。
第三条 台州学院校园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停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机构与办法
第四条 台州学院保卫处为校内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用车辆、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车辆、学校附属单位员工(在职在编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车辆、业务往来(校企合作、校内经营)单位及校友机动车辆出入校园,通过台州学院“最多跑一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机动车智能通行申请”,经学校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可实现无障碍快速通行。
第六条 校外其他机动车辆出入校园,需进行访客登记、人车核录,按“一车一杆”原则有序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七条 凡进入台州学院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服从门卫的指挥与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并且在划定的停车场或停车区域,采用不固定车位的方式有序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如有违反,学校保卫处将酌情处置。
第九条 机动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保卫处有权清理。
第十条 在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除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会议、招生咨询、就业招聘、社会考试等特殊情况外,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
2.在停车场内或道路侧面停车位,均应按地面“箭头指向”规范停放。
3.车主应根据规定,对车辆的安全自行承担保险,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须锁好门窗,车上不得摆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4.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赔偿责任。
5.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6.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等。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违停处理
第十一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出现以下违停行为,将作相应的处理:
1.未在划定的停车场或停车区域停放、在停车位内未按“箭头指向”停放,均张贴《违章停车告知单》,并录入《台州学院车辆违章登记系统》。
2.违停次数依次累加,一年内未达3次的,次年1月1日清零;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则将该车辆纳入“黑名单”并限制入校。首次被纳入“黑名单”的,限制入校时间为3个月;再次被纳入“黑名单”的,限制入校时间依次递增3个月。
3.被限制入校的本校教职工车辆,通报车主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4.被限制入校的校外人员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入校的,驾驶员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接受批评教育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的大货车、大客车、油罐车以及其他可能对师生员工及校园安全有危险的车辆,禁止入校。因特殊情况需进校的,由联系单位提前向保卫处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十三条 执行警务、救助、抢修、抢险、救灾等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修抢险车辆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