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台州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校园大型(特种)车辆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大型(特种)车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叉车、吊车、铲车、泵车、全挂以及半挂车及用于危化品运输、环境卫生、快递物流、信息通讯、道路客运等生产保障服务的进校车辆。大型货车指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即车长6m以上(含),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含)的车辆。
第三条 校内联络、邀请或使用大型(特种)车辆的单位履行车辆校内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指导联络、邀请或使用大型(特种)车辆的单位落实本规定要求,对大型(特种)车辆作业现场开展不定期抽查。
后勤、基建、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日常常规作业的后勤保障车辆外,大型(特种)车辆入校需校内联络、邀请或使用单位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线上提交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安全保卫部批准方可进校。
第五条 大型(特种)车辆校内作业必须根据行业标准、规程开展安全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电气氧焊工、登高架设工、爆破作业工、塔吊起重工、机械操作工、车辆驾驶员等操作证,无证禁止在校内作业。特种车辆作业时,如登高、塔吊、破路、挖洞、卸货、地下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在作业场所四周布置警戒线,放置施工警示牌,防止师生受伤。
大型(特种)车辆在校内需严格按照申请报备并经批准的路线通行,其他通行、停放、收费等行为依据《台州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台州学院校园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车辆在校内进行装卸、倒车、调头等作业时,须有随车安全员在场且履职到位,确认周边环境绝对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六条 大型(特种)车辆入校应避开上下班(学)高峰期(禁行时段)、学校重大活动。
第七条 大型(特种)车辆在校园内有超速、鸣笛、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的,由安全保卫部列入黑名单管理,禁止相关车辆进入校园。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联络、邀请或使用大型(特种)车辆的二级单位,移交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依纪对其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力进行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车辆和作业人员,学校依法移交住建、交警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